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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校条例明确学历可有条件纳入国家学位体系
 

  2008年10月30日09:21 【字体: 【颜色: 绿


    新华社10月29日受权发布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。条例中规定,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党校,依法取得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权,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,招收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的研究生,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。

    该条例在第三章《班次和学历》中规定,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。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、经考核合格的,取得党校学历。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,应当及时补训。补训合格的,取得党校学历。

    此外,条例还明确规定,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党校,依法取得硕士、博士学位授予权,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,招收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的研究生,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。

    来源:中新网     责编:沈莉莉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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